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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执字第00932号

李坤洁与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坤洁,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00932号申请执行人李坤洁,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员工,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李坤洁与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坤洁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经查被执行人房产无房屋登记信息,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玉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林茂

人民陪审员 : 托 娅

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佩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