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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1619号

原告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富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富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619号原告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金沙北路声威巷52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彭述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光本,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李富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富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富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熊婧怡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