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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2228号

闫冬涛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1-2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冬涛,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2228号申请执行人闫冬涛,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闫冬涛与李萍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3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0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3、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4、查询车辆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5、与申请人谈话,告知执行进程,申请人对执行过程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在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34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赵朝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杨尚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