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762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向东,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王春琴。
被执行人:陈向阳。
被执行人:王春琴。
被执行人:铜陵市羊山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王兆栓。
被执行人: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XX。关于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陈向阳、王春琴、铜陵市羊山矶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向阳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