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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762号之四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陈向阳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陈向阳,王春琴,铜陵市羊山矶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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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7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向东,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王春琴。

被执行人:陈向阳。

被执行人:王春琴。

被执行人:铜陵市羊山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王兆栓。被执行���: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XX。关于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鼎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陈向阳、王春琴、铜陵市羊山矶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春琴在平安银行存款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