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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3508号

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富电成像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新焦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富电成像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新焦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汪振永,汪小微,孔祥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50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仲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富电成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振永。

被执行人:温州新焦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伟。

被执行人:汪振永。

被执行人:汪小微。

被执行人:孔祥伟。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富电成像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新焦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汪振永、汪小微、孔祥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5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35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郑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