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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446号

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双利、张淑华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双利,张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446号申请人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局长。被申请人张双利,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美林镇东局子村。被申请人张淑华,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喀喇沁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请执行张双利、张淑华行政征收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股权、车辆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行执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杨 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吕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