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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701-1号

刘晓伟与刘华帅、王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伟,刘华帅,王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701-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伟,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华帅,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翠,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钟景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