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2执54号

何仕平与颜文和、魏丹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仕平,颜文和,魏丹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何仕平,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颜文和,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魏丹连,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何仕平与被告颜文和、被告魏丹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6122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伟明

审 判 员  林清标

代理

审判员  沈志兴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清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