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25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案由:婚约纠纷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审结。该案(2015)潍民一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45600元及棉花80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潍民一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刘文强
审判员 穆彦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