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3执第178号

孟召才与付增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召才,付增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孟召才

被执行人:付增宝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商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562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562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周升东

审判员 马忠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