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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165号

程夫胜与张龙翔、赵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夫胜,张龙翔,赵刚,廖延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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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65号

申请执行人:程夫胜

被执行人:张龙翔

被执行人:赵刚

被执行人:廖延东执行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0万元、案件受理费6182元、诉讼保全费2147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廖延东在东平县公路局代��的工资收入32万元,申请执行人程夫胜申请先终结执行,待提取被执行人廖延东工资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