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65号
申请执行人:程夫胜
被执行人:张龙翔
被执行人:赵刚
被执行人:廖延东执行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0万元、案件受理费6182元、诉讼保全费2147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廖延东在东平县公路局代��的工资收入32万元,申请执行人程夫胜申请先终结执行,待提取被执行人廖延东工资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