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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564号

杨永越与李涛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永越,李涛,张春香,高宏志,刘平,茌平县实验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越,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涛,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春香,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高宏志,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平,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茌平县实验小学,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校长。本院在执行杨永越与李涛、茌平县实验小学、张春香、高宏志、刘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涛等缴纳过付款104734.07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