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越,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涛,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张春香,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高宏志,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平,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茌平县实验小学,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校长。本院在执行杨永越与李涛、茌平县实验小学、张春香、高宏志、刘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涛等缴纳过付款104734.07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