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乾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孙 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于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