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军。申请执行人治淑平。被执行人白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军与被执行人白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长刑一初字第49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春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