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72号申请执行人褚慧英。被执行人倪庆福。申请执行人褚慧英与被执行人倪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褚慧英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人褚慧英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执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启明
审判员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洁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