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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326-3号

徐均平与徐新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均平,徐新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326-3号申请执行人徐均平。被执行人徐新念(徐新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均平与被执行人徐新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徐新念于2016年4月22日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磊明

审判员  曾建平

审判员  秦汉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