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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354-1号

陈秀玲与张兴彦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354-1号原告陈秀玲。委托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兴彦。委托代理人姜世华,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玲诉被告张兴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秀玲现已伤情痊愈,可以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贾松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齐荣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