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崔其荣,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徐宾,男,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韩雯,女,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崔其荣与徐宾、韩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宾等缴纳过付款56321.57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