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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5577号

唐凤娟与王纪好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凤娟,王纪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577号申请执行人唐凤娟。被执行人王纪好。唐凤娟申请王纪好人格权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迁民初字第33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凤娟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迁民初字第334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羿全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久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