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577号申请执行人唐凤娟。被执行人王纪好。唐凤娟申请王纪好人格权纠纷一案,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迁民初字第33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凤娟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迁民初字第334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羿全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久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