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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356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和涛、刘新喜、刘恩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恩河,刘和涛,刘新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恩河,男,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刘和涛,男,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刘新喜,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巨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172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宝国,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刘士国,男,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魏海涛,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魏同才,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巨商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广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