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生,男,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威明志,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生与威明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