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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247号

杨秀生与威明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秀生,威明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生,男,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威明志,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生与威明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