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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040号

丁军和与周斌、杨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军和,周斌,杨娜,周祖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丁军和。被执行人周斌。被执行人杨娜。被执行人周祖山。本院在申请人丁军和与被执行人周斌、杨娜、周祖山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6252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波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月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