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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490号

尹克兵与张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克兵,张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尹克兵,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张欢,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申请执行人尹克兵与被执行人张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伟明

审 判 员  林清标

代理

审判员  沈志兴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清炼

书 记 员  孙清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