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南,男,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王国修,男,住所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王肖,女,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李柏荣,女,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郭焕志,地址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孙良善,地址农安县农安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胜南、王国修、王肖、李柏荣与被执行人郭焕志、孙良善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班主任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重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