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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201号

王胜南等与郭焕志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胜南,王国修,王肖,李柏荣,郭焕志,孙良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南,男,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王国修,男,住所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王肖,女,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李柏荣,女,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郭焕志,地址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孙良善,地址农安县农安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胜南、王国修、王肖、李柏荣与被执行人郭焕志、孙良善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班主任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重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