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被执行人刁某,1974年11月1日。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向讷河市人寿保险公司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使申请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