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648号申请执���人:茌平县吉祥家园装饰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被执行人:于奎江,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陈永华,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吉祥家园装饰板材有限公司与于奎江、陈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代款17000元,并过会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