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行初字第00058号原告姬桂芳,女,1948年元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苑卫国,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大厦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继青,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涛,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何国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姬桂芳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给付医疗费补助一案,原告姬桂芳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姬桂芳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姬桂芳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永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