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6959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广码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印树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宇泰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刘村。法定代表人李国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北六公里(三泰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国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国光。被执行人陈林林。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光、陈林林、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宇泰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0000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4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绍信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燕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