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高明鑫,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王娜,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申长旭,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高明鑫与王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娜等缴纳过付款79748.34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少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