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甘小勇,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段锦绣,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5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锦绣给付申请执行人甘小勇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申请执行费43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查封了被执行人段锦绣所有的房产,现该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