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程习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红森,男,汉族。关于申请人程习文与被执行人李红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0057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雨
审判员 库 热 西
审判员 艾尼瓦尔·卡德尔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 月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