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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字第166号

程习文与李红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习文,李红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程习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红森,男,汉族。关于申请人程习文与被执行人李红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0057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雨

审判员 库   热   西

审判员 艾尼瓦尔·卡德尔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   月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