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123号申请执行人高俊利,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祥祥,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高俊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祥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
一、被执行人张祥祥给付申请执行人高俊利71700元。
二、由被执行人张祥祥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及执行费9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