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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502号

庞延程与刘德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延程,刘德洪,孙希锋,聊城市天天速递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庞延程,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刘德洪,男,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孙希锋,男,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聊城市天天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郭改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建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庞延程与刘德洪、聊城市天天速递有限公司、孙希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德洪等缴纳过付款59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