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左右明,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神木县万家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9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左右明申请执行神木县万家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神木县万家美商贸有限公司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241.2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永 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美惠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