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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24号

李刚与管龙、何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刚,管龙,何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管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何霞,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管龙、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应支付的借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该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借款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