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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第1399号

张金花与青岛双英汽车内饰系统公司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花,青岛双英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花,,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双英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金花与被执行人青岛双英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6)第2003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5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6)第2003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永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