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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364号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与唐金龙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唐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被执行人唐金龙,地址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唐金龙退赔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刑初字142号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