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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执32号

刘海威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海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执32号被执行人刘海威,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海威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桂刑三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3月1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海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刑三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强志

审判员  卢 鹏

审判员  吕德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