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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执71号

褚慧英与倪庆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褚慧英,倪庆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71号申请执行人褚慧英。被执行人倪庆福。申请执行人褚慧英与被执行人倪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褚慧英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人褚慧英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执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启明

审判员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洁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