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翠花,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孙念廷,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王海生,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翠花、孙念廷、王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继金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