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王礼平,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建雄,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文刚,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5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雄、刘文刚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礼平欠款18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40元及申请执行费26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刘建雄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礼平173700元(其中诉讼费3700元);
二、由被执行人刘文刚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礼平12240元;
三、上述款项已经履行完毕;
四、申请执行费2690元由被执行人刘建雄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