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刚,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志平,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马霞,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宽发,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3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志平、马霞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卫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5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被告杨宽发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