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88号原告崔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丁华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鹏 关注公众号“”
崔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88号原告崔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丁华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