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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688号

崔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88号原告崔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丁华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