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1082号原告丛培礼。原告于忠模。委托代理人丛培礼。被告毕见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培礼、于忠模诉被告毕见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
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