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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一初字第1082号

丛培礼、于忠模与毕见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丛培礼,于忠模,毕见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1082号原告丛培礼。原告于忠模。委托代理人丛培礼。被告毕见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培礼、于忠模诉被告毕见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

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