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746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英民。被执行人朱建强。被执行人王立民。被执行人宋保刚。案由:借款担保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审结。该案(2016)鲁0725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2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刘文强
审判员 穆彦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