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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787号

慕彤与王俊俊、张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慕彤,王俊俊,张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慕彤,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俊俊,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增军,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俊俊、张增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慕彤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及申请执行费4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俊俊的银行存款,经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