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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286号

范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1286号原告范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封其东,灌云县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居民。

原告范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夏文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封其东、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被告经离异,与原告系自由恋爱,200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5月6日在灌云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2年1月30日生儿子徐某乙,现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婚后初期相处一般,从2013年起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酗酒,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虽然原、被告目前还没有分居生活,但聚少离多,且都是被告主动到张家港与原告一起生活的。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徐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很好,没有分居生活,仍有和好可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5月6日在灌云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2年1月30日生儿子徐某乙,现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造成双方关系不和。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被告有赌博恶习、酗酒恶习,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此否认,且原告未举出有效证据进行印证,对此,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后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自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表明双方已建立必要的夫妻感情。虽然近两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包容;夫妻婚史较长且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双方应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双方之间若能相敬如宾,并以“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的态度看待对方,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范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青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