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桑士娥,女,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培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桑士娥与李秀云、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秀云等缴纳过付款57025.31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