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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613号

桑士娥与李秀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桑士娥,李秀云,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桑士娥,女,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培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桑士娥与李秀云、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秀云等缴纳过付款57025.31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