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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174号

松原市北方明珠肥业有限公司与韦保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市北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韦保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北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保江,地址农安县。本院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北方明珠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保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郝国斌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